你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责令供给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担字〔2022〕税源四02号)。
因采纳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则,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供给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担字〔2022〕税源四02号)。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责令供给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担字〔2022〕税源四02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收取《责令供给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担字〔2022〕税源四02号)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责令供给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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